PICO原則是指導臨床醫學研究設計,保障臨床研究內容和過程規范性和科學性的重要準則[1],需要從研究人群、干預措施、對照和結果/結局四個維度對臨床研究進行規范性限定[2]。
一、明確研究人群(participants)
▶ 研究人群的定義
研究人員通常在臨床研究方案中制定明確的研究對象納入、排除和退出標準,設定研究現場和招募場景,估算研究的樣本量等方式來定義研究人群。
一般情況下,納入與排除標準規定了研究對象所應當符合的條件,研究對象應當符合所有納入標準,同時不符合任意一條排除標準。
研究對象的納入標準通常從疾病診斷、分型分期、年齡、性別等維度進行制定。
排除標準則是根據納入標準初篩后,研究對象具備某些影響研究的特征、存在倫理安全風險、依從性不好等應當排除的一些情形。
招募場景是定義研究人群的重要因素,在不同場景使用相同的納入和排除標準,招募到的研究人群分布往往存在很大差別。
樣本量是對研究人群數量上的限制,通常會綜合考量研究目的、統計效能、倫理合規、研究可行性等方面予以確定,但并非所有類型的臨床研究都會有明確的樣本量限制。當P2數量遠遠超過實際需求時,研究者可采用連續入組、隨機或非隨機抽樣或匹配來達到樣本量要求。
▶ 研究人群確定的四個階段
明確研究人群的過程與內部/外部有效性
二、制定干預措施(intervention)
▶ 干預措施的定義
非干預性臨床研究中,“intervention”可解讀為“暴露因素”;干預性臨床研究中,可解讀為“干預因素”。開展臨床研究前,研究者需根據研究目的確定合適的研究設計類型,然后針對性地確定該臨床研究中具體的暴露/干預因素內容,規范實施或評價后,對目標暴露結局或干預效果進行分析,評估“暴露-結局”之間的關聯強度或探討“干預-效果”之間的干預效果和安全性。
非干預性臨床研究包括描述性臨床研究和分析性臨床研究。
干預性臨床研究中,干預因素是研究者根據研究目的,主動對研究對象施加的診斷、治療和行為指導等措施,其應遵循《赫爾辛基宣言》的倫理原則。
▶ 干預措施的選擇原則
①暴露/干預因素要有明確的定義。
②暴露/干預因素要具有可測量性。
③暴露/干預因素的選擇應注重“經典”和“新穎性”相結合。
▶ 干預措施的注意事項
①統一培訓臨床研究項目組成員。
②建立考核上崗機制及干預質控小組。
③干預藥物、營養物質和儀器設備等統一化管理。
三、對照的選擇(comparison)
▶ 對照的類型
①陽性對照
②劑量對照
③安慰劑對照
④空白對照
⑤外部對照
▶ 臨床研究不同對照的優缺點
四、結局指標(outcome)
▶ 結局指標的分類
①主要終點
②次要終點
③有效性終點
④安全性終點
⑤臨床終點
⑥替代終點
⑦復合終點
⑧全局性終點
▶ 結局指標選擇時的注意事項
①結局指標的選擇須保證其真實性高、可靠性強。
②在注意結局指標制定的先進性、科學性的同時,還應重視可行性。
③臨床研究的結局指標不應局限于生物學標志,在經費和人力條件滿足的情況下,還應當納入行為學、社會學、生存質量、衛生經濟學等指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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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文獻:
[1] 李幼平 . 循證醫學 [M]. 北京 : 人民衛生出版社 . 2018.
[2] 王瑞平 . 臨床研究規范設計PICO原則.上海醫藥 2022年 第43卷 第3期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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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稿/醫學部 鐘軒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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